延寿县政府网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领导讲话  |  理论研讨  |  政策法规  |  重要文献  |  以史为鉴  
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纪检监察 » 特色专题 » 资料库 » 正文
 

如何恰当处理换届期间买官案件

发布时间: 2018-03-28 09:44:31   来源: 中国监察  
摘要:

 

  从2011年到2012年上半年,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党委、政府将集中换届,用人问题又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就以往情况看,换届期间易发、频发买官案件,严重干扰正常的换届秩序。因而恰当处理这类案件对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维护党和政府的廉洁形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历次换届期间发生的买官案例来看,此类案件大都具有“三高”的特点,即: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窝案、串案比例高;违纪人员社会地位高。因为这些明显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的特点,换届期间的买官案件在处理上不能教条地墨守党纪、政纪条规,简单地“对号入座”,而是应该站在全局的高度更加灵活地运用政策,争取收到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严厉惩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随着社会发展,舆论监督空前加强,越来越多的买官现象暴露于公众视野,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大量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例,又从反面催生了广大群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尝试通过不同途径参与到社会管理中,诸如党委、政府换届这种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更是万众瞩目。所以在处理买官案件时,一定要认真细致,做到“快速、公平、到位、透明”。

  注重效率,快查快结。买官只是整个换届工作中的个别现象,大部分人员调整还是有序进行的。但个别案件的出现,往往会让人们忽略了“公平、公开、公正”的换届大环境,对整个换届过程产生质疑。所以,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尽快结案,拿出处理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澄清公众的疑虑,保证换届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一视同仁,违纪必究。中国有一句古语“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虽然是中国人在古代社会从未实现的美好梦想,却也是基层群众追求公平正义的真实心声。没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的特殊党员,顺应民心、民意,是党的执政基础。所以无论是谁在换届过程中买官,都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纵容。

  督促落实,保证实效。在执纪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处分决定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这严重损害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必须坚决予以纠治。对换届期间买官案件的处理,绝对不能仅作出处分决定就算完成任务,而是要将执行工作抓实,保证对违纪人的处理落到实处,防止不执行、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出现。

  加强监督,公开透明。换届期间的买官案件往往社会关注度极高,公众会对案件的处理存在很多疑惑,这种疑惑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则会转化成对纪委、党委的猜疑,甚至否定。“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应该尝试公开处理、内部通报等方式,让广大干部群众及时了解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真实情况,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尊重公众对案件进行监督的权利。

  维护稳定,窝案、串案平衡处理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有效提高决策效率的同时,也将用人权集中在主要领导的手中,这就使一个卖官者被查处后,会有很多买官者浮出水面,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窝案、串案。换届期间的买官窝案、串案,由于个案的性质相同、违纪时间相近,具有很强的可比性。应制定一个统一的定性量纪标准,相同情况处理档次一致,做到平衡处理,否则容易让违纪人产生不理解,造成不必要的申诉。

  以行贿数额为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这虽然是1999年的立案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数额要远高于这个标准,但是行贿数额作为主要处理依据这一原则却不曾改变。在处理换届期间的买官案时,可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程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统一的数额标准,相同数额相同处理档次。

  以违纪情节为标准。党委换届是调整干部最集中的时期,一部分党性原则不强的党员干部非常热衷这个可能成为“官帽批发市场”的舞台。这期间,有人挖空心思,投领导所好,要买一顶官帽回来。也有相当一部分买官者,并非出于本人自愿,而是迫于社会大环境,或经不住“业余组织部长”的劝说而为之。因此,对买官者的处理,要区别是积极地花钱买官,还是被动地接受领导或某些“明白人”的明示、暗示。主动行贿的买官者在主观恶性上明显要大于被动的买官者,这种差别也应该充分体现在对两者的处理上。

  以人为本,用政策体现组织关怀

  由于换届期间买官案件具有“三高”的特点,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必定波及范围广、社会震动大。因此,恰当处理此类案件,能够很好地起到惩戒、教育和震慑作用。同时,也可能在一定范围内,使有些党员干部因为与相关人员有过正常交往而产生不必要的疑虑,影响正常工作开展。所以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特别是在处理窝案、串案时应格外慎重,不能单纯计较处理的轻重,而是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灵活掌握。

  慎重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的是党纪政纪责任,司法机关追究的是法律责任。如果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域,大批干部被追究法律责任,很容易让广大群众对整个组织人事制度产生怀疑。所以换届期间出现的买官案件,违纪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应该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和案件处理后可能产生的多重效果。(作者:尹奎来 于开广)

 
版权所有:中共延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延寿县监察委员会
 备案号:黑ICP备140017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