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纪委工作部署,为切实整治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损害社会公平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为切实开展好我县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对象
专项治理对象: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相当于科级的领导人员。
二、专项治理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资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三、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5月11日至5月18日)。各单位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本方案精神,把治理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基层党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推动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自检自查(5月19日至5月31日)。
1.全面排查。各单位对照治理内容,以及中央、省、市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党员干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和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违规兼职取酬的政策规定(见附件1),认真组织开展全面排查。
2.登记填报。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填写专项治理有关自查表格。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填报个人经商办企业、本人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兼职(任职)取酬、从事营利性活动等情况(见附件2)。各项表格需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于5月25日前上报。没有此类情况的也要实行“零报告”,避免少报、漏报、瞒报。凡有经商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或兼职(任职)取酬情况的,要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监督检查(6月1日至8月31日)。县纪委监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针对专项治理内容开展重点检查,对各单位排查不到位、有问题未发现或未上报的,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相关线索,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部署落实。各单位要把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率先垂范,带头登记申报,同时要组织好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申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委党廉办负责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督办和情况汇总,并对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填报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县市监局负责对营业执照进行审核查验、梳理,查找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核实处理。
(三) 强化责任追究。各单位及其党员领导干部要如实填报有关情况。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专项治理期间,党员领导干部主动向组织如实报告问题、及时彻底纠正的,可以视情节从轻处理;对心存侥幸、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报而不实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从严从重处理。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专项执纪监督举报电话:12388、53028655
附件:1.关于严禁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
2.党员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表
3.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
4.延寿县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年12月3日);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第6号);
5.《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8.《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以上制度规定均可在网上查到。
附件2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表
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个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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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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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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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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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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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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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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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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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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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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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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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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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被 委托人姓名 |
企业名称 |
企业性质 (公司类型) |
担任职务 |
注册机关 |
登记住所 |
主营业务 |
注册资金 (万元) |
实缴金额 (万元) |
所占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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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他人合资经商办企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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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人姓名 |
企业名称 |
企业性质 (公司类型) |
担任职务 |
注册机关 |
登记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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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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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登记住所 |
担任职务 |
实际投资金额 (万元) |
所占比例 (%) |
取酬情况 (万元/年) |
共计取酬 (万元) |
取酬开始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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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任职)和取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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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企业性质 (公司类型) |
登记住所 |
主营业务 |
兼职(任职) |
担任职务 |
取酬情况 (万元/年) |
共计取酬 (万元) |
取酬开始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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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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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附件3
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
填表人单位: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领导干部姓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含兼职) |
分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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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称谓 |
姓名 |
企业名称及 担任职务 |
注册地点 |
投资金额 (万元) |
所占份额(%) |
经营范围 |
从事有偿中介等经营 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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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的配偶从业情况(非经商办企业)
称谓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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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经商办企业”包括: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从事有偿中介等经营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2、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3、“单位性质”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其他。
附件4
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应登记 报告人数 |
实际登记报告人数 |
本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及兼职(任职)取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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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经商办企业数 |
借他人 名义经商办企业数 |
与他人合资经商办企业情况 |
本人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情况 |
兼职 (任职) 情况 |
兼职(任职)并取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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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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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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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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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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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