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收集证人证言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要注意审查证人资格。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的自然人。证人不能指定、更换和替代。
2.询问证人前,要事先了解证人与案件及被调查人有无利害关系,了解证人的思想品质、心理素质、身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提纲和确定谈话要点,并确定适当的时间和地点。
3.收集证人证言时,要对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一般情况下一事一证,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
4.与证人谈话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严禁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以违纪违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5.调查人员与证人谈话时,应现场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符合谈话时的客观情况,不仅要记录对被调查人不利的陈述,还要记录对被调查人有利的陈述;谈话笔录的结构要件要完整,记录的谈话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清楚;在记录中要体现没有骗证诱证指证的内容;谈话笔录应经证人认可,由证人逐页在谈话笔录上签名,并在末页签注“以上笔录共X页,都经我看过(或念给我听过),与我讲的一致)”的明确意见。笔录中应记录原话,不得任意修饰或增减。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允许其对记载遗漏或错误之处进行补正或修改,核对后由其签名并捺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证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6.有条件的,应要求证人写出亲笔证词,把所要证明的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情节、手段、结果等书写清楚。
7.调查人员与证人谈话,必要时可全程录音录像,但应事先告知本人。
8.对于有关机关调取并移送的证人证言,必须经调查人员认真审核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同时,应由该机关加盖印章,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