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政府网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领导讲话  |  理论研讨  |  政策法规  |  重要文献  |  以史为鉴  
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纪检监察 » 特色专题 » 资料库 » 正文
 

网络舆情案件审理要把握“快、准、当”

发布时间: 2018-04-09 14:44:39   来源: 中国监察  
摘要:

 

  随着民主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注重用信息化的手段来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利用互联网这一媒介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就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明显趋势。正确审理网络舆情案件也是案件审理工作面临的一个全新挑战。对网络舆情案件的审理,既要符合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又要经得起历史检验,因此,必须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效率与质量并重。具体讲,就是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网络舆情案件时,要把握好“快、准、当”三个字。

  审速要快

  网络舆情案件从发帖到形成网络事件,速度很快。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加快工作节奏,方能在最短时间、最大限度内消除负面影响。案件审理部门此时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根据领导的指示尽快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必要的时候,可在调查谈话结束后马上进行审理谈话;在对调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时,也可不拘泥于案卷装订、非基本证据材料的补充等内容,可在接收案卷材料后马上开始阅卷审理;可不再征求支部大会意见,而将其作为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纪委直接处理;审理室务会要尽快审议审理报告,个别案件甚至可以先拿出案情摘要和汇报提纲,而不求写出制式规范的审理报告;要尽快向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汇报案件,提出审理意见,个别案件可在同一次领导集体会议上,先后讨论立案和处理事宜。通过压缩审理时间,保证纪检监察机关能尽快就舆情案件作出结论并向社会公开,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如在审理网络反映某领导干部违反社会道德问题的“怀孕门”案件时,根据有关领导的指示提前介入,及早审阅调查部门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调查部门调查谈话结束后,马上进行审理谈话,又根据基本证据材料写出汇报提纲,在第一时间报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这一案件的快速办理,向党内外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整治领导干部作风问题的极大决心和办理网络舆情案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效果甚佳。

  审理部门快审快结,但须防止操之过急。审理部门要正确定位,履行好事后的审核与监督职责。一是必须在仔细审核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审理意见,不可为求快速审理案件而匆忙阅卷致忽略重要的事实、细节;二是切忌大包大揽,如为求快速审理案件,而代为开展调查谈话、代为开展一些重要书证材料的收集甚至代为草拟调查报告等;三是案件处理完毕后,一些案卷材料也必须予以补充完善,不可以网络舆情案件的特殊性为由搁置不办。

  实体要准

  网络舆情案件案发后,由于纪检监察机关需在短时间内拿出处理意见,上有政治命令,下有社会反映,因此对网络舆情案件在事实、证据和定性上的准确把握,显得尤为迫切,因为此时领导和群众最需要的仍旧是真相。这就需要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多沟通、多请示。审理部门在提前介入或补充调查阶段,要就案件的取证方向、调查要点等问题与调查部门充分沟通,以确保案件的调查既快又准;审理部门自身若对案件的定性吃不准,则须多请示,特别是请示上级审理部门。

  如在审理网络反映一些领导干部在市高尔夫球协会兼职的“高尔夫门”案件过程中,在提前介入阶段,对该事件涉及的某领导干部在违纪性质、责任定位上进行了详尽的逻辑分析,为该案的调查取证理出了清晰的思路,为最后成功应对该事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正如距离产生美,审理部门与调查部门保持适当的距离也能保证客观地审视案件事实。因此,在审理网络舆情案件过程中,切忌与调查部门走得过近,如在场听取调查谈话、甚至参与调查过程。因为过近的距离容易使得审理干部产生先入为主的思维惯性,从而使得审理部门审核与监督的功能大大削弱,最终为案件在事实、定性乃至处理程序上的错误埋下隐患。

  处理要当

  网络舆情案件发生后,各方面关注度高,也把纪检监察机关推到了反腐的风口浪尖。案件审理部门此时必须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综合平衡,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一方面,不要被网络舆论左右,注重考虑违纪行为本身的性质、情节;另一方面,也要慎重考虑网络舆情状况;同时,提前介入阶段就根据案情预判,提出先予组织处理的意见,或在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审议阶段,提出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如通报批评、降职使用)、经济处理(如责令退款)单独或合并使用的处理意见;最后,还要提出预防问题重演的制度措施。如此,便能既有理有据地给予相关责任人以有力惩处,又能发挥案件查处教育、保护功效。

  如在审理网络反映一些领导干部低价购买安置房的“安置门”案件过程中,对负主要责任的某领导干部,坚决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低价购买安置房的领导干部,责令一律补齐差额;对导致案件发生的制度漏洞,也及时牵头制定出补漏的制度措施。整个事件的处理在对人、对物、对事上都恰当到位,效果良好。

  案件处理在一时,却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所以在对待网络舆情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审理部门需时刻保持冷静。要正确看待网络舆情,不能害怕网络舆情,更不能被网络舆情所左右,不能以对当事人的最严厉惩处,来换取网民的好感以求快速平息事态,而应以及时、公开、恰当的处理来引导网络舆情。

 
版权所有:中共延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延寿县监察委员会
 备案号:黑ICP备140017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