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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行政监察机关信息公开行政应诉工作

发布时间: 2018-04-09 14:42:42   来源: 中国监察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监察机关作为一个特殊的行政部门,具有监督和被监督的双重属性。一方面,监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另一方面,监察机关作为行政职能部门,也要依法依规做好监察信息的公开工作。

  监察机关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特征

  引起诉讼的行政监察行为具有外向性。监察机关的行政行为,根据其对象分成两种,一种是对《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的监察行为,该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不会因此引起行政诉讼,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不服,适用《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复审—复议”的内部救济途径。另一种是监察机关作出的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监察机关对其申请的信息公开答复不当或者与法相悖提起的行政诉讼,属该种具体行政行为。可见,并非所有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行为,均会引起行政诉讼。

  诉讼与职能部门具有关联性。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其对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职能部门的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就可能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公开实行监督的情况,如果对答复不满或者认为答复与法相悖,会因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2008年,上海市某区公民王某某以区监察局为被告向区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其中一类诉讼请求就是要求法院撤销区监察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责令区监察局公开对某动迁地块长期闲置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员责任的信息。

  案件外的利益诉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监察机关信息公开行政应诉案件与职能部门具有相关性的特征,决定了诉讼的原告不仅仅关注监察信息的获取,其更加关注的是案件外利益诉求的实现。上述王某某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区监察局在应诉准备阶段,通过走访相关部门了解到,王某某以监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虽有获取相关监察信息的目的,但利益诉求的最终指向是,在该动迁地块的动迁中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引起监察机关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因分析

  公民法制意识不断增强。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广大公民的法制意识也不断增强。公民依法向监察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其认为监察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或者与法相悖时,即有可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公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监察机关的信息公开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公民维护自身知情权的自觉行动,应视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

  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模糊空间大,相关程序规范不足,与《保密法》、《档案法》缺乏衔接,这些都造成实际运用中难以把握。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亟待修订完善。同时,各地方、各部门因地方、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实际不尽相同,进一步细化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工作也迫在眉睫。

  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瑕疵。信息公开工作是监察机关一项较新的工作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工作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同时要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但在工作中,有的工作人员却疏于学习,缺乏钻研精神,即便学习也是浅尝辄止;有的则面对信息公开工作有畏难情绪,缺乏迎难而上的勇气。

  信访矛盾未及时有效化解。一些行政部门特别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关系紧密的行政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房管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长期没有化解的信访矛盾。如前所述王某某的案件中,王某某就长期与区房管部门存在矛盾。矛盾的起因,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未依法行政、行政行为有瑕疵等。行政相对人为有效维权,就会向监察机关提出实施行政监察情况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监察信息,进一步可能以监察机关未公开监察信息提起行政诉讼。

  监察机关做好信息公开行政应诉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学习,增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监察机关的干部,要针对行政应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学习《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与工作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通过学习,切实掌握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法律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并把他们应用到工作实践中去,确实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关口前移,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针对多数行政诉讼是因信息公开提起的情况,监察机关要配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分工合作,群策群力。机关内部制定信息公开答复工作流程,确定经办人员、审核把关人、分管领导,一旦申请人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可以确保答复合法、准确。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答复工作,是减少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矛盾的有效形式。

  制定制度,形成内外联动机制。监察机关内部,要形成“一盘棋”的应诉工作机制,即由监察局长负总责,案件审理(法规)、信访、案件检查、监察综合、执法监察、纠风等工作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并把这种工作机制,作为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固定下来。对外,监察机关首先要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在行政复议阶段,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通过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信息,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行政复议阶段,也为下阶段可能进行的行政应诉工作做好准备。其次行政监察机关还应加强与人民法院日常的沟通联系,了解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行政诉讼、依法行政的情况。

  加强监督,促进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职能部门监督,对于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的部门,要重点进行监督检查。如,通过发出监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通过问责、政纪处分,追究违法行政相关人员责任,加大惩处的力度;再如,监察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积极参与到其他行政机关相关的行政诉讼中,及时了解其依法行政的状况。(作者:曹洪 谢芳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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