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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如何行使监察权】"帮"嫌犯改变身份潜逃17年,民警玩忽职守被查处

发布时间: 2018-07-05 15:11:48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潜逃17年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民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抓捕归案——远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林业局下辖派出所的民警陈某某显然不会料到,这样一起跟自己“八竿子打不着”的事件,竟会把他送进国家监察的大网!

  事情起因于2000年1月27日,杨某民伙同闫某、魏某等四人在桦南县迪春干洗店持刀刺伤店主李某,导致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民案发后一直在逃。2017年8月,经过公安部门运用技术手段比对核实,用假身份办了结婚证、驾驶证,潜逃17年之久的杨某民在深圳市被抓捕归案。

  是谁为涉嫌故意杀人的逃犯办了假身份,使其得以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逃之夭夭?桦南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该案过程中,发现为杨某民办理小城镇户口的,是该县公安局户籍工作人员陈某某。考虑到桦南县林业局下辖派出所民警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形式,建议桦南县监委对杨某民进行立案调查。

  接到检察建议后,桦南县监委迅速开展工作。在案件梳理过程中,桦南县监委了解到,在逃犯杨某民之所以长达17年没有落网,是因为在2006年9月,当时已经被通缉的杨某民将户籍从七台河市迁移到桦南县林业局辖区,伪造了自己的身份,从而成功出逃。

 

  桦南县监委办案人员随即来到桦南县林业局下辖派出所,调取了在逃犯杨某民的户籍档案。通过核查该户籍档案落户的工作流程记录发现,作为当时办理杨某民户籍落户的第一调查核实人,民警陈某某在审查涉嫌故意杀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民更名为“杨某乙”落户审批手续时,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经调查核实,就草率签署了同意办理户籍的意见,致使杨某民以“杨某乙”的名义在派出所办理了户籍。此后,杨某民用这一假身份继续潜逃,直至2017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桦南县监委查实,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改变身份继续潜逃,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月22日,桦南县监委将陈某某移送检察机关,此案也是桦南县监委成立后移送审查起诉的首例渎职案件。

  调查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等玩忽职守行为,是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监委成立一段时间以来,职务犯罪调查的重点更多集中在查处贪污受贿这类案件上,其实玩忽职守罪在职务犯罪中也很常见,决不能忽视。”桦南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李铁民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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