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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监察权限中的“可以”系列报道⑾ 鉴定,为查明案情提供证据支持

发布时间: 2018-07-11 15:26:47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摘要: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在查办昌江区司法局原办公室主任兼报账员皮溢之贪污案中,因皮溢之通过模仿他人签名套取公款,所以笔迹鉴定成了关键所在。”提起对皮溢之贪污案的审查调查,江西省景德镇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悉,皮溢之被留置后,经市纪委监委沟通协调及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区纪委监委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发出《委托鉴定书》,委托该处进行笔迹鉴定,要求鉴定“昌江区司法局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记账凭证中单据署名‘王颖’的签名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以及“昌江区司法局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记账凭证中单据署名‘王颖’的签名笔迹与所送‘王颖’签名笔迹样本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一周后,盖有检察院技术处公章、三名鉴定人员签名的《鉴定意见书》给出鉴定意见:区司法局记账凭证中单据署名“王颖”的签名笔迹为一人书写;签名均不是王颖本人书写。

  但是两份鉴定结果仍无法确认记账凭证中单据署名“王颖”的签名为皮溢之书写。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把证据做扎实,经市纪委监委沟通协调,区纪委监委向景德镇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发出《委托鉴定书》,就上述签名与皮溢之笔迹进行鉴定。

  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区司法局记账凭证中单据署名“王颖”的签名笔迹为皮溢之书写,并由三名鉴定人员签名、盖章。这份鉴定意见成为该案重要证据之一。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遇到的必须运用专门的知识和经验作出科学判断的问题不仅包括文书鉴定,有时还会涉及会计鉴定。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纪委监委在办理省农科院生产管理处财务科原出纳倪向军涉嫌挪用公款案件中,“挪用金额数”是查明案情的核心问题。

  为查清挪用公款具体金额,芙蓉区纪委监委委托独立第三方湘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该会计师事务所派人对涉案账目、表册、银行流水、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对账审核、鉴别判断。通过对上千笔账目逐一核查,最终该事务所形成会计鉴定意见,包括6名注册会计师在内的12名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芙蓉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份会计鉴定意见成为固定倪向军违法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在法院庭审中,该鉴定意见也被法院依法采信,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记者 李伟 邹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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